最高检传递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造假信号
资本市场财务**严重扰乱资本市场秩序、动摇投资者信心、侵犯投资者权益。近日,**人民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厅印发《关于办理财务**犯罪案件有关问题的解答》,进一步明确案件事实认定、法律适用**问题,传递出依法从严惩治资本市场财务**犯罪的强烈信号。
全链条追溯
财务**是证券市场的毒瘤。常见财务**犯罪主要涉及欺诈发行证券与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以及提供虚假证明文件、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等几种犯罪。
**检经济犯罪检察厅副厅长张建忠在接受经济日报记者专访时表示,财务**犯罪具有以下特点:一是手段隐蔽、模式复杂。虚假财务数据隐藏于各项业务数据背后,互相勾连,隐蔽性强。如采购、生产、销售、物流全流程虚构业务**,滥用会计处理虚构业绩**,利用保理业务、跨境业务“空转”“走单”**等多种形式。二是动机多样。如有为上市融资对发行资质数据**,有为避免因连续亏损退市而虚增业绩**,有为实现并购重组业绩要求而虚构利润**,还有为满足银行**要求对营业收入**等。三是犯罪层级多、链条长。公司企业内部高中低层人员从组织指挥到具体实施均有涉及,外部上下游关联公司共同参与,中介组织人员配合**或者为**充当“橡皮图章”,呈现全链条系统性财务**。四是与其他犯罪密切关联。部分财务**犯罪背后隐藏着挪用、侵占、背信等关联犯罪,**是“表象”,其目的是掩盖“掏空”上市公司资产的犯罪行为,给投资者造成严重损失。
张建忠表示,针对财务**犯罪的上述特点,检察机关**贯彻落实**零容忍要求,积极引导**机关深挖彻查,不仅要查清企业账面财务数据,还应当深入生产经营环节、深入上下游关联交易,穿透查清基础生产经营数据、交易数据是否真实,是否有“掏空”上市公司的相关犯罪。同时,检察机关依法从严全链条追诉组织实施财务**的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责任人员,为财务**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的中介组织,以及其他配合上市公司实施财务**犯罪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根据罪责刑相一致原则分层分类处理。
打击**者
张建忠表示,目前财务**犯罪形成以上市公司为核心,中介组织与上下游关联企业互相配合的“生态圈”。《解答》明确对**上市公司和专门为财务**提供“一条龙”服务的单位、个人从严打击,让**者罪无可逃,打破**“生态圈”。
《解答》充分发挥刑法修正案(十一增设升档法定刑的震慑作用。其中明确“情节特别严重”升档情节的把握标准,强调财务**犯罪行为往往同时符合几种追诉标准,应当依法**查明,**评价犯罪情节和危害后果。
此外,对中介组织及其人员参与**行为构成数罪的,从一重罪处罚。《解答》明确中介组织及其人员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情节严重的,以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追究刑事责任,其同时参与财务**行为成立财务**犯罪共犯的,应当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新认为,《解答》的出台,回应了**操作中长期存在的难点和盲区,有利于震慑打击财务**犯罪。《解答》明确对于欺诈发行证券后,在持续经营阶段又实施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犯罪的,以及为欺诈发行证券向金融监管单位或人员行贿,又构成行贿犯罪的,均数罪并罚。同时,全链条打击财务**除了直接打击**者之外,还要压实“看门人”责任,依法严惩中介机构等“帮凶”或者“第三者”。例如,参与财务**的中介机构主要涉及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责任人员,今年上半年,证券执法部门对履职不到位的中介机构从业人员采取市场禁入措施6人次,这都是在警示相关责任人应勤勉尽责。
保护投资者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高度重视资本市场健康稳定发展,强调“健全投资和融资相协调的资本市场功能”“提高上市公司质量,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
**检驻**证监会检察室副主任、经济犯罪检察厅主办检察官罗曦表示,我国证券法设置“信息披露”专章,明确发行人及法律、行政法规和**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在披露信息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同时,法律加大了对包括信息披露制度在内的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
近期,**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做好资本市场财务**综合惩防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17项具体举措,释放“惩防并重”政策信号。
从案件查办情况看,欺诈**的上市公司虽是少数,但损害了上市公司群体形象、动摇投资者信心。《解答》引导警示公司、企业和中介组织人员等经营主体依法经营、尽职履责,促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资本市场环境。
投资者保护是办理财务**案件的重中之重。罗曦表示,检察机关将持续加大追赃挽损力度,以追踪资金为导向,深挖**,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等犯罪线索,全力追缴违法所得;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引导督促涉案人员主动退赃退赔;依法支持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多途径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罗曦认为,少数上市公司及其大股东、实际控制人为一己私利漠视法律规定,欺瞒广大投资者。公司企业应严格按照会计法和相关会计准则的要求进行财务处理,依法依规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谨守“不作假账”的底线,不触碰法律红线,为投资者决策提供有效价值参考。上市公司大股东、实际控制人等应当规范投资经营行为,聚焦上市公司主业发展,切勿把上市公司当“提款机”,“掏空”公司资产“竭泽而渔”。
如何防范财务**风险,更好保护投资者权益?北京市隆安(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方俊认为,从公司内部而言,要规范公司治理结构,加强董监高人员勤勉履职,加强公司内部监督,防止控股股东、实控人越权、舞弊以及损害公司和股东利益;从公司外部而言,各类中介机构应当勤勉尽责,切实保护投资者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