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法修订草案二审稿提请审议 加强监测各类新型洗钱风险
反**法修订草案二审稿今天提请十四届******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相比修订草案一审稿,修订草案二审稿作出多处修改,进一步完善反**工作的原则、要求以及反**的定义,同时增加兜底规定,扩大上游犯罪涵盖范围,进一步揭示**活动的危害,突出反**工作的**,更好与刑法相关规定衔接。
新技术新业态迅猛发展,加大了发现和查处**活动的难度。为了有效应对这个难题,不断提升反**监测分析水平,提高对新型**风险的监测分析能力,修订草案二审稿加大对各类新型**风险的监测,增加规定:**院反**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机关发布**风险指引,及时监测与新领域、新业态相关的新型**风险;反**监测分析机构健全监测分析体系,提升反**监测水平;金融机构应当关注、评估新业务等带来的**风险,根据情形采取相应措施,****风险。
反**工作涉及大量的客户身份资料和金融交易信息,应当严格保护信息安全。修订草案二审稿恢复现行反**法关于严格规范反**信息使用的规定,同时增加对个人隐私的保护;进一步明确提供反**服务的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于因提供服务获得的数据、信息,应当依法妥善处理,确保数据、信息安全;在有关反**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泄露反**信息的法律责任条款中,增加其他**机关工作人员相应行为的责任。
修订草案一审稿对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等作了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进一步明确了条件和要求。一是增加规定金融机构开展客户尽职调查,应当根据客户特征和交易活动的性质、风险状况进行;对于涉及较低**风险的,应当根据情况简化客户尽职调查。二是明确金融机构采取**风险管理措施的条件,对涉及可疑交易的,可以根据客户**风险状况和****风险的需要采取措施;采取措施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和程序,不得采取与**风险状况明显不相匹配的措施,并保障客户基本的、必需的金融服务;简化救济程序,规定单位和个人对**风险管理措施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讼。
修订草案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参照本法第三章关于金融机构的相关规定履行反**义务。有意见提出,特定非金融机构情况复杂,涉及行业、经营规模等各不相同,法律中可对其履行反**义务只作原则规定,具体要求可由有关部门制定配套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将该款规定移至第三章**,并增加规定特定非金融机构根据行业特点、经营规模、**风险状况履行反**义务;增加有关部门可以制定特定非金融机构履行反**义务的具体办法的规定。
有意见提出,反**义务主体涉及行业多,经营规模差异大,建议本着“过罚相当”原则,合理设定行政处罚。修订草案二审稿在相关条款中根据情况分别增加一档处罚;适当调整相关条款中行政处罚的下限。此外,还有意见提出对通过地下钱庄从事**活动的刑事责任作出规定。考虑到我国刑法对**犯罪行为,不论是通过金融机构还是通过非法渠道实施,都有追究刑事责任的规定,修订草案二审稿增加衔接性条款,规定利用金融机构、特定非金融机构实施或者通过非法渠道实施**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王擎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