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签订地能否成为起诉地点?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09-23 04:57:05•阅读 0
为解决实践中确定合同履行地的复杂性问题,**人民法院作出了一系列**解释:①若合同未实施履行,且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均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②购销合同双方当事人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地点为履行地;无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履行地;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履行地;**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履行地。购销合同实际履行地点与约定交货地点不一致的,以实际履行地点为履行地。
③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履行地,但合同中有约定除外。④财产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履行地,但合同中有约定除外。⑤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一方主要业务履行地为履行地。⑥借款合同,货款方所在地为履行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⑦联营合同、法人型联营合同由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合伙型联营合同由其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协作型联营合同由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或注册地人民法院管辖确有困难,则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此外,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若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则由被告住所地或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