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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记录财政补贴的收入?

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以下是一些与财政性资金相关的企业所得税处理规定:
1. 对于专款专用的财政性专项拨款,可以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具体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长期应付款—XX专项拨款
2. 对于一般性的财政拨款或退返税性质的无指定用途的资金,其分录如下: 借:银行存款 贷:营业外收入—补贴收入
补充说明:是否可以将财政补贴收入视为企业所得税的不征税收入进行处理呢?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条规定,企业从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及其他部门取得的应计入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以作为不征税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从收入总额中减除: - 企业能够提供规定资金专项用途的资金拨付文件; - 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对该资金有专门的资金管理办法或具体管理要求; - 企业对该资金以及以该资金发生的支出单独进行核算。
以上是根据相关文件对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的新内容总结,并根据语句或者序号进行了换行,段落首行缩进了两个字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