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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什么情况下可以申请代开发票?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以下内容对纳税人进行了详细说明:
首先,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有责任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领购并开具与其经营业务范围相应的普通发票。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他们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普通发票。这些情况包括:
1. 纳税人虽然已经领购了发票,但临时取得了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
2. 被税务机关依法收缴发票或者停止发售发票的纳税人,在取得经营收入时需要开具发票。
3. 外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纳税人来本辖区临时从事经营活动,原则上应当按照《税务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持《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向经营地税务机关办理报验登记,领取发票自行开具。然而,如果确因业务量小、开票**低,可以申请经营地税务机关**。
其次,正在申请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对其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至取得税务登记证件期间发生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况下,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为其**发票。
此外,还有一些应办理税务登记而未办理的单位和个人。对于这些单位或个人,同样可以适用**发票的规定。
补充说明一下,**发票通常指的是**增值税发票。当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发票时,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