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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账簿和凭证要保存30年吗?"

根据《会计档案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档案局令第79号),账簿和凭证的保管期限为30年。会计凭证、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和其他辅助性账簿的保管期限至少为30年,从会计年度结束后的**天开始计算。
对于一般企业和其他组织,原始凭证装订到账簿中的发票需要按照会计凭证的保管期限执行,即30年。而单独装订的发票存根联(抵扣联等)则需保管10年。
当会计档案需要销毁时,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应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列明拟销毁会计档案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和销毁时间等内容。然后由单位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负责人、会计管理机构负责人、档案管理机构经办人、会计管理机构经办人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署意见。**,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组织会计档案销毁工作,并与会计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在销毁过程中,监销人应当按照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所列内容进行清点核对。销毁后,监销人应在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此外,单位还应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且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予以销毁。
需要注意的是,保管期满但未结清债权债务的会计凭证和涉及其他未了事项的会计凭证不得销毁。这类纸质会计档案应单独抽出立卷,电子会计档案则单独转存,直至未了事项完结为止。单独抽出立卷或转存的会计档案应在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中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