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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和支票,有啥不同?

汇票与支票,作为两种常见的票据类型,其定义、性质、分类、付款人、使用范围、当事人及追索权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上看,汇票是由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而支票则是由出票人签发,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金额给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据。
其次,汇票和支票的性质也有所不同。汇票是**结算中使用最广泛的一种信用工具,是一种委付证券,基本的法律关系最少有三个人物:出票人、受票人和收款人。而支票的特征表现在:其一,支票是委付证券,但付款人必须是有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二,我国的支票只有即期支票,无承兑制度。
再者,汇票和支票的分类也有所区别。支票记载事项包括**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我国《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规定两项**记载事项可以通过出票人以授权补记的方式记载,其中包括:支票的金额、收款人名称,注意未补记前不得使用。而汇票则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此外,汇票和支票的付款人也不同。银行汇票的付款人是银行,商业汇票的付款人可以是银行,也可以是企业。支票的付款人只能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
在使用范围上,支票只用于同城范围的商品交易和劳务供应以及其他款项的结算;支票可用于同城或票据交换地区;汇票在同城和异地都可以使用。
至于当事人,汇票和支票有三个基本当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收款人;而支票只有出票人(付款人和出票人为同一个人)和收款人两个基本当事人。
**,追索权方面,支票持有人只对出票人有追索权,而汇票持有人在票据的效期内,对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都有追索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