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如何视为自产处理?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26 09:44:51•阅读 0
生产企业出口外购产品时,如果符合以下条件,可以视为自产货物办理退税:
1.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此外,如果生产企业外购的产品是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也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对于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此外,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 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1. 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 2. 使用本企业注册商标或外商提供给本企业使用的商标; 3.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此外,如果生产企业外购的产品是用于维修本企业出口的自产产品的工具、零部件、配件,或者不经过本企业加工或组装,出口后能直接与本企业自产产品组合成成套产品的,也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对于集团公司(或总厂)收购成员企业(或分厂)生产的产品,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免)税:
1. 经县级以上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为集团公司成员的企业,或由集团公司控股的生产企业; 2. 集团公司及其成员企业均实行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3. 集团公司必须将有关成员企业的证明材料报送给主管出口退税的税务机关。
此外,生产企业委托加工收回的产品,如果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也可以视同自产产品办理退税:
1. 必须与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名称、性能相同,或者是用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再委托深加工收回的产品; 2. 出口给进口本企业自产产品的外商; 3. 委托方执行的是生产企业财务会计制度; 4. 委托方与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协议。主要原材料必须由委托方提供。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只收取加工费,开具加工费(含代垫的辅助材料)的增值税专用发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