客户罚款是否算作额外费用?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26 23:43:38•阅读 0
价外费用是指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如果是购货方支付的违约金或因不遵守双方而产生的罚款,则属于价外费用,需要开具发票。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方向题中企业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由销售方向题中企业支付"罚款"(销售款中内扣),如果不存在因质量原因而造成财产、人身损失,且该"罚款"不具有合同上的违约金性质的,可以作为购货折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应当将该"罚款"直接冲减购货成本。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该项"罚款"不属于增值税等流转税应税范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折让后的商品净购价,作为成本费用依法扣除。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一第三十七条规定:"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取得的**价款和价外费用,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销售方向题中企业提供的商品存在质量瑕疵,由销售方向题中企业支付"罚款"(销售款中内扣),如果不存在因质量原因而造成财产、人身损失,且该"罚款"不具有合同上的违约金性质的,可以作为购货折让。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前)的有关规定,应当将该"罚款"直接冲减购货成本。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取得的该项"罚款"不属于增值税等流转税应税范围;在计算企业所得税时,以折让后的商品净购价,作为成本费用依法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