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重买卖特殊动产合同的规定是什么?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28 12:43:32•阅读 0
当出卖人针对同一船舶、航空器、机动车等特殊动产订立了多重买卖合同,且所有合同均有效时,买受人都有权要求履行合同。以下是不同情况下的处理方法:
1. 若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交付完成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完成相关手续。
2. 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但有买受人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会支持买受人的请求。
3. 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其中一个买受人,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买受人的请求。
4. 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没有交付和登记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优先权。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情况,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不同的合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种处理方式。
1. 若先行受领交付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交付完成后,买受人有权要求出卖人完成相关手续。
2. 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但有买受人先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该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等合同义务。这种情况下,法院同样会支持买受人的请求。
3. 如果出卖人将标的物交付给其中一个买受人,并为其他买受人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已受领交付的买受人可以请求将标的物所有权登记在自己名下。在这种情况下,法院也会支持买受人的请求。
4. 如果各买受人均未受领交付,也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但依法成立在先合同的买受人请求出卖人履行交付标的物和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等合同义务,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这意味着在没有交付和登记的情况下,依法成立的合同具有优先权。
综上所述,根据不同情况,买受人可以要求出卖人履行不同的合同义务。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具体情况判断适用哪种处理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