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激励算作工资吗?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28 18:22:46•阅读 0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股票期权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5]35号)第(二)条规定,员工行权时,其从企业取得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下同)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规定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符合【2005】35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各地理解执行不太一样。例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曾认为“限制性股票从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突出劳动贡献以及激励劳动者继续积极工作而向劳动者支付附条件的具有经济性福利的薪酬。虽然其授予时不属于劳动法强调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但由于其股权激励价格大幅低于股票市场价格,劳动者行权时,必然会为劳动者带来差价的收益,这部分的收益是可以以法定货币形式得以实现。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文坚获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属于薪酬组成部分”,故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范畴。但也有不少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涉及 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股权激励相关合同中中双方构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商事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商事纠纷。
财税【2018】164号文规定,居民个人取得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符合【2005】35号文规定的相关条件的,在2021年12月31日前,不并入当年综合所得,全额单独适用综合所得税率表,计算纳税。
各地理解执行不太一样。例如深圳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类似案件时曾认为“限制性股票从性质上属于用人单位因劳动者的突出劳动贡献以及激励劳动者继续积极工作而向劳动者支付附条件的具有经济性福利的薪酬。虽然其授予时不属于劳动法强调的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但由于其股权激励价格大幅低于股票市场价格,劳动者行权时,必然会为劳动者带来差价的收益,这部分的收益是可以以法定货币形式得以实现。基于上述分析,本案中文坚获得授予的限制性股票应当属于薪酬组成部分”,故属于劳动合同纠纷范畴。但也有不少法院认为,股权激励涉及 的财产性收益不属于员工的工资、奖金、福利等劳动报酬,股权激励相关合同中中双方构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劳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应当属于平等主体之间的普通商事合同,由此引发的纠纷属于商事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