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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头支票处罚是什么?

**人民银行发布了一项关于对空头支票行为实施行政处罚的通知。根据该通知,**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是实施空头支票行政处罚的主体。处罚依据和标准为《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第三十一条,即签发空头支票或者签发与其预留的签章不符的支票,不以骗取财物为目的的,由**人民银行处以票面金额5%但不低于1000元的空头支票罚款。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空头支票罚款的缴纳方式。出票人需要在规定期限内到指定的罚款机构主动缴纳罚款。如果逾期不缴纳,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可以采取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要求银行停止其签发支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等措施。
根据事权划分,通知还规定了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出票人开户银行和空头支票的出票人三方的违规责任。对于空头支票罚款代收机构对空头支票罚款收入占压、挪用的行为,**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将按照《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将追究其**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
此外,对于出票人开户银行不报、漏报或迟报出票人签发空头支票行为的,人民银行将责令其改正。如果逾期不改且情节严重,还将追究其**管理人员及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对于屡次签发空头支票的出票人,银行有权停止为其办理支票或**支付结算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