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处理关联企业间的直接借款利息?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09-17 22:23:55•阅读 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如果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那么发生的利息支出将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具体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一十九条对债权性投资进行了详细定义。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这种投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 关联方通过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债权性投资; 2. 无关联第三方提供的、由关联方担保且负有连带责任的债权性投资; 3. 其他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具有负债实质的债权性投资。
另一方面,《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百一十九条也对权益性投资做出了明确定义。权益性投资是指企业接受的不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投资人对企业净资产拥有所有权的投资。
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的标准,由**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行规定。这些规定为企业处理关联方企业的直接借款利息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