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立足职能贯彻实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不让农村出嫁妇女“两头空”
督促全镇各村(社区对“两约”和村(居民会议决议进行自查自纠,对侵害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的内容进行改正……看到新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村规民约与居民公约制定和修订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悬挂在张大姐内心十多年的“巨石”终于落了地。
去年1月,湖北省崇阳县人民检察院收到一起案件线索:A村和B村分别于2010年、2011年通过村民会议确定土地安置补偿方案,其中规定本村女性不享有同男子同等的土地安置补偿权益,否认“女子户”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致使包括张大姐在内的多名因离异、丧偶等原因造成户无男性的妇女和离异返乡的出嫁妇女无法获得安置土地。
检察机关遂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调查,并向当地镇政府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同年5月,当地镇政府针对检察建议进行书面回复,表示已对案涉当事人制定妥善安置方案,同时印发《通知》,加强对村民自治事项的监管,预防和制止侵害农村妇女权益行为的发生。
张大姐的遭遇并非孤例。近年来,各地检察机关在发挥检察公益诉讼职能作用、依法维护广大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尝试,取得显著成效。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该法总则中明确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未来,如何进一步推动各地检察机关与各级妇联加强协作,共同维护好广大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法治日报》记者采访了检察机关和专家学者、****代表。
精准开展监督
2023年2月,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收到当地村规民约侵害妇女权益的线索并立案调查。通过依法调取在某街道备案的45个行政村村规民约,并实地走访当地村民,检察官发现其中部分行政村的村规民约中规定出嫁妇女不得享受承包地分配、宅基地安置、集体收益分配等同等村民待遇,涉及众多出嫁妇女及其子女相关权益。
日照经开区检察院经审查认为,该街道办对制定、修改村规民约有指导、监督管理职责,应当对申请备案村规民约的内容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进行审核,遂依法向该街道办制发检察建议,督促其推动辖区内45个村居**完成村规民约的修订,**帮助147名出嫁妇女获得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与本村男性同等的村民待遇。
“近年来,妇女权益保障的制度化、法治化、规范化步伐不断加快。在基层,我感受最深的是专项普法更强了,联合救助增多了,维权底气更足了。这些变化离不开**机关的努力。希望检察机关在维护农村妇女土地合法权益方面采取更多务实举措。”****代表、安徽省东至县粮食安全服务**副主任丁德芬深有感触地说。
近年来,**检察机关办理了一批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保障的公益诉讼案件,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相关顶层设计提供了丰富的实践样本,也针对新法施行开展了以案释法工作。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与妇女权益保障法相衔接,均增设了检察公益诉讼条款,明确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侵害妇女合法权益,导致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检察机关可以发出检察建议或者依法提起公益诉讼。
“这为检察机关更加精准规范开展农村妇女权益保障公益诉讼监督办案强化了‘可诉性’,为促进农村治理提供了更**和刚性的法治保障,有助于激发所有成员参与农村集体经济发展的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健康发展。”**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检察厅有关负责人说。
规范自治内容
2024年7月,四川省天府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在履职中发现,某街道办下辖村委会制定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损害众多农村妇女合法权益,经初查后以行政公益诉讼立案,对该街道办辖区内8个行政村的村民自治章程内容、社会影响、损害后果等情况开展调查取证。
“我们通过‘线上’‘线下’相结合的方式开展调查,确认了该街道办8个村的村民自治章程违反了有关法律规定,损害了众多农村离异再婚妇女的合法权益。”办案检察官说。
天府新区检察院向该街道办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基层监管职责,指导、支持和帮助辖区内8个村村民自治章程修订完善,及时**损害妇女权益等隐患。
“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关乎村民生存权、发展权,关系民生基本权益。农村妇女因受传统婚嫁、落后观念的影响,在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时往往容易受到侵害。”据办案检察官介绍,本案中,村民自治章程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虽然是性别中立的规定,但是由于我国农村“从夫居”的习俗,更多的是女性迁入男性所在地生活,该规定在事实上使更多农村女性的权益受到了限制和影响。天府新区检察院坚持以个案办理促进综合治理,推动行政机关依法**履职,修订完善了辖区内**村社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确认实施方案,规范社会基层组织自治,**保障了农村妇女的合法权益。
**婚姻家庭研究会副会长、**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李明舜表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确定的成员**标准,体现固有性、法定性和平等性,为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提供**支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由社会主义经济制度决定,认定标准需由**法律确定,且应落实男女平等的宪法要求,保障妇女平等主体**。”
准确适用新法
“我是来自农村的妇女代表,在我看来,农村妇女的土地合法权益不能‘两头得’,娘家和婆家都占着;但也不能‘两头空’,两边都不给,这也是不行的。”****代表、甘肃省徽县水阳镇石滩村妇联主席梁倩娟如是说。
梁倩娟指出的出嫁妇女权益“两头空”问题,在陕西省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一起行政公益诉讼案中得到了有效破解。
在灞桥区某街道于2020年7月、2023年2月开展的两次土地征收活动中,辖区内甲村、乙村分别以村委会、经济合作社等名义制定土地征收补偿分配方案,规定出嫁妇女均不参与土地征收补偿权益分配,且其户口登记是否迁移、变化不作为补偿权益分配的依据。两村否定出嫁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排除其依法享有的土地征收补偿权益,涉及出嫁妇女50余人、金额200余万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灞桥区检察院通过公益诉讼监督办案督促相关部门依法履职,对符合规定的农村妇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予以确认、保障分配权益,并出台政策文件建立健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认定、股权管理、收益分配等机制。
**妇联妇女研究所研究员张永英关注到,受传统婚居模式和观念影响,农村妇女因婚姻状况变动导致成员身份受影响,存在成员身份“两头空”的问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中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离婚、丧偶等原因而丧失成员身份;结婚未取得其他成员身份的,原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这从源头上防止农村妇女权益受侵害,也保护了入赘女婿权益。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规定,成员代表大会应有适当数量妇女代表,为农村妇女参与决策管理、维护权益提供法律保障,希望相关部门监督评估该条款实施情况。”张永英说。
**检公益诉讼检察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检察机关将立足法律监督职能,准确理解适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妇女权益保障法中规定的检察公益诉讼条款,以可诉性提升监督办案的精准性和规范性,依法办理一批有影响、效果好的公益诉讼案件,以高质效办案助力保障农村妇女合法权益。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