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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记录收到的财政专项资金?

当企业收到财政专项资金时,会计分录的编制需遵循相关政策规定。以下是一些主要依据的政策:
首先,根据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财政性资金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1号)文件,我们可以了解到以下内容:
1. 对于专款专用的财政性专项拨款,可以不计入当年收入总额。具体会计分录如下: 借方:银行存款 贷方:长期应付款--XX专项拨款
2. 对于一般性的财政拨款或退返税性质的、无指定用途的资金,应计入“补贴收入”。
此外,在处理财政补贴作为不征税收入时,企业所得税方面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第二条,不征税收入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费用,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用于支出所形成的资产,其计算的折旧、摊销也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2. 根据同一通知的第三条,企业将符合规定条件的财政性资金作不征税收入处理后,在5年(60个月)内未发生支出且未缴回财政部门或其他拨付资金的政府部门的部分,应计入取得该资金第六年的应税收入总额。计入应税收入总额的财政性资金发生的支出,允许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