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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项目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七、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领事馆的**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政府参加的**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十、经**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