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息和逾期利息的会计分录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5-03-28 11:38:48•阅读 0

借:财务费用,
贷:应付利息,
银行存款,
《财政部关于缩短金融企业应收利息核算期限的通知》(财金[2002]5号)中规定:“**利息自结息日起,逾期90天(含90天)以内的应收未收利息,应继续计入当期损益;**利息逾期90天(不含90天)以上,无论该**本金是否逾期,发生的应收未收利息不再计入当期损益,在表外核算,实际收回时再计入损益。对已经纳入损益的应收未收利息,在其**本金或应收利息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以后,金融企业要相应作冲减利息收入处理。**本金逾期超过90天(不含90天),作为呆滞**。五级分类办法实施后,**按新的办法进行分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