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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监管总局: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

  金融监管总局近日发布《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管理人员任职**管理办法》(下称《办法》,进一步加强对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管理人员(以下统称“高管人员”的监督管理,严把准入关口,进一步提升高管人员任职**管理工作规范性、科学性。《办法》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业内专家表示,近年来,在银行业改革发展中,高管人员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办法》结合近年来银行业运行和监管工作实际,进一步完善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管人员任职**条件和管理规定,压实金融机构选人用人主体责任,推动高管人员恪守诚信、履职尽责、廉洁从业,促进金融机构依法合规经营和高质量发展。

  《办法》秉持过罚相当原则,调整监管处罚对高管人员任职的影响,进一步区分处罚类型、明确影响期限,对相关人员流动、提拔作出限制。

  具体来看:拟任人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行政处罚未满一年的,不予核准其任职**申请;现任高管人员受到警告、通报批评或罚款的,金融机构一年内不得任命该人员担任更**职务;被监管机构采取市场禁入措施、期满未逾五年的,视为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被取消**期限任职**未届满的、或被取消终身任职**的,视为不符合任职**基本条件。

  《办法》同时压实金融机构主体责任,要求金融机构健全高管人员选拔任用程序和标准,明确金融机构及拟任高管人员应当对任职**申请材料和报告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