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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总局明确:“二套转首套”可抵扣个税

  日前,**税务总局12366纳税服务平台以热点问题答复形式回应称,“二套转首套”满足相关条件可以享受住房**利息个税专项附加扣除。

  为稳定楼市,我国近年优化个人住房**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实行“认房不认贷”。基于此,部分购房者将此前二套房贷利率变更为首套房贷利率。

  税务总局表示,纳税人按照《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二套转首套”,其商业住房**部分已执行首套住房**利率的,符合《**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规定且之前未享受过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的,可以自按照首套住房**利率开始还款的当月起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根据《**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纳税人本人或者**单独或者共同使用商业银行或者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为本人或者其**购买**境内住房,发生的首套住房**利息支出,在实际发生**利息的年度,按照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扣除期限最长不超过240个月。这意味着,纳税人可**连续20年每年享受1.2万元税前扣除额。

  税务总局提醒,纳税人可以通过手机个人所得税App个人所得税App在“专项附加扣除”-“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模块填报住房**相关信息后,既可以将上述信息推送给任职受雇单位在平时扣缴时享受,也可在次年办理汇算清缴时享受。

  税务总局提到,纳税人按照《关于**存量首套住房**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进行存量住房**置换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税务总局还表示,纳税人在办理商业**转住房公积金**业务(含**转为住房公积金**,以及转为住房公积金**和商业**的“组合贷”等形式后,新发放的住房公积金**符合《**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2018〕41号有关首套住房**利率条件的,由于置换前后纳税人的住房仍为同一套,可以继续享受住房**利息专项附加扣除。

  此外,根据政策规定,纳税人年度中间结婚,且在婚前各自购买住房发生首套住房**利息,婚后可以选择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50%享受;也可以由其中一方就其购买住房发生的**利息支出按照扣除标准的100%享受,另一方不再享受。婚前月份发生的住房**利息支出可以各自按照扣除标准的100%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