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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企业预缴增值税会计分录


根据《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

第十一条 应预缴税款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 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房地产企业实际预缴增值税时,分录为: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已交税金

贷:银行存款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