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遏制恶意转让须把好经营主体准入和变更关

  预付卡还在手里,门店招牌却悄然更换,新店对退款诉求置之不理,原店老板早已消失无踪——近年来,预付式消费门店私下转让、消费者权益受损的乱象频发。针对这一新痛点,治理的关键在哪里?

  近日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指出,破解难题的关键在于构建覆盖事前审查、事中监控、事后救济的全过程治理机制,并借助技术手段推动制度有效落地,切实保障消费者知情权、选择权和救济权。

  “防止‘暗箱变更’的**步,是把好经营主体的准入和变更关,从源头遏制恶意转让。”北京大学法学院研究员彭錞说。

  他认为,在事前环节,应通过强化准入和变更登记制度,提升对预付式经营主体的实质审查强度。例如广东深圳已明确要求,凡涉及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变更的预付式经营企业,须采用线下方式办理登记,并提交变更承诺书,避免“空壳转让”或“借壳逃责”;同时,2025年2月10日起施行的《公司登记管理实施办法》也为打击“职业闭店人”提供了依据,规定当存在滥用法人地位、恶意规避债务等情形时,登记机关可不予或撤销登记,从登记源头封堵经营主体“洗牌式”逃责路径。

  彭錞建议,在事中监管方面,地方政府可借鉴上海、山东济南等地经验,探索行业分类监管与资金托管制度相结合的路径。

  例如,上海自2025年起对体育健身行业实行“限期、限额、限次”的预售管控政策,引导小额短周期服务,防止“超售”;济南推出的“预付宝”模式通过银行信托账户对消费者资金实行全额监管,实现“消费一笔、扣一笔”的动态清算机制,有效避免经营者卷款“跑路”、转店甩锅。

  “当然,这种监管账户制度要发挥作用,前提是要落地执行。”彭錞说。

  他指出,在事后救济层面,应加强**保护力度与机制协同。2025年出台的相关**解释已明确规定:消费者遭遇门店关停且经营者逃避退款的,可主张惩罚性赔偿,且在举证方面赋予消费者有利推定规则,经营者若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交预付卡信息、消费记录、合同文本的,法院可据消费者陈述认定争议事实。此外,还应推动跨区域消费者保护机制建设,如建立**统一的预付式企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消费合同留痕、投诉维权路径可追寻、企业责任主体可识别,切实减轻消费者维权成本。

  在**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副院长、商法研究所教授朱晓娟看来,最关键的是消费者自身的风险防范与积极维权意识:从建立消费关系时就要有法律意识,签好合同,认真阅读和理解合同条款;保持相对规律的消费**,做个“有心人”,留意门店经营状况,一旦察觉风险苗头,应及时采取行动,如要求退款等;每次消费后及时记录拍照做好记录,留存证据。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