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批国家组织药品集采报量启动 允许医疗机构按厂牌报量
近日,**组织药品联合采购办公室发布《关于组织医疗机构报送第十一批**组织药品集中采购品种需求量的通知》,明确8月6日至25日开展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需求量填报工作。7月16日至31日,药品联采办组织开展了相关药品信息填报工作。据统计,共480家企业提交了相关药品的资料信息,这些企业将作为医疗机构填报需求量的选择范围。55个拟采购品种中,平均每个品种有15家企业,有3个品种的企业超过40家,企业数最多的达45家。本次集采报量工作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医疗机构可按厂牌报量。本次集采优化了报量规则,医疗机构可不区分厂牌、按通用名填报每个品种的需求量,也可以细化到具体厂牌,引导医疗机构认可度高的企业积极参与。
二是要求医疗机构如实准确报量。本次集采原则上要求每家医疗机构每个品种的年需求量不低于2023—2024年度平均使用量的80%。同时,对于存在临床需求明显减少、业务调整等因素导致预期用量显著减少的,医疗机构可作出书面说明后按实际需求报量。
三是与基本**、儿童**等政策保持衔接。对于基本**规格,报量系统中专门作出标注,如该规格未通过质量和疗效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可自行确定折算比例,并在报量时作出说明。对于儿童适宜品规,如未通过一致性评价,医疗机构认为难以替代、报量无法折算的,可根据实际需要报量并作出说明。
**医保局同时发布《第十一批药品集采医疗机构报量政策问答》。在集采中选结果落地执行过程中,一些地区曾要求全都使用集采药品,对社会关注的这一问题,政策问答给出了明确回应:按照集采政策,医疗机构应优先使用中选药品,同时,“优先使用”不等于“只使用”,集采协议量一般为医疗机构报量的60%—80%,剩余用量由医疗机构自主选择采购中选或非中选药品。从前几批集采执行情况看,医疗机构使用中选产品的比例较高,总体上超过80%,很多医疗机构在完成协议量后依旧会使用中选药品,这也说明了集采中选药品受到广大医疗机构的认可。对于一些特殊情况,集采也有优化措施,避免“一刀切”。例如对**或省级**监控药品、因公共卫生事件或临床指南**推荐级别变化等因素导致需求重大变化的药品,如未完成协议量,中选药品使用比例达到所在地区要求即可,尊重临床实际**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