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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增值税(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9)

房屋租赁增值税

房屋租赁增值税是指自然人以营利为目的,向承租人出售房屋,或者出租人承租房屋,取得的收入,按照规定据以取得的收入征收房屋租赁增值税。

”房屋租赁增值税”纳税人是自然人,具有决定和决定权,且其应纳税额按照规定计征的,取得的收入,在以后期间不得从相应的收入中扣除。

房屋租赁增值税(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9)

房屋租赁增值税税率9

”房屋租赁增值税”征税对象是非居民,不具有决定和决定权,不征收。

按照规定,如果非居民为承租人出售房屋,可以按照规定征税。

有些适用的个人所得税减免范围较大,需要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屋时,不得将在房屋期间的收益**或,或没有转让或继承过户,转让或继承的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出租房屋的应纳税额不超过3%。

对承租人出租房屋,出租人与出租人共同使用房屋的,所得按5%-15%缴纳。

即房屋每平方价仅计算租金,未设置租金附加扣除项目。

所有与房地产无关的经营行为,与房屋有关的税费,依照本法规定征收。

自2003年1月1日起,对个人购买住房的,按照下列规定征收契税:

,一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购房合同,协议、购买方身份证明和户口簿等有效身份证明,到原国土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契税缴纳2%、3%或5%契税。

,二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办理房屋产权证,以上为增值税额,每套3—5%,凭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协议到原国土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购房契税缴纳3%、4%或5%。

,三非本地户籍居民家庭,凭办理房屋产权证,以下为增值税额,按规定交纳契税,同时凭契税票、购房合同或协议到原国土房管局房地产管理局办理交纳契税。

1、非本地户籍居民,必须在当地纳税服务大厅内缴纳契税。

2、非本地户籍居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