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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新还旧银监会号文(借新还旧银监会42号文原文)

借新还旧银监会号文

借新还旧银监会号文划定”人少”,对当下银监会提出的”规则”有限制性要求”,应当立字典。

9月16日,银监会发出《关于修改《银行业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准则》的决定》,银监发〔2019〕34号文,下称《准则》,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明确股东、董事、监事、**管理人员等关键岗位的任职**。

借新还旧银监会号文(借新还旧银监会42号文原文)

借新还旧银监会42号文原文

银监发〔2019〕34号文明确了银监会应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包括强化公司治理的主体责任、健全公司治理和完善公司治理机制、规定和执行信息披露要求、完善信息披露制度、加大投资者教育力度、严格金融监管力度、强化信息披露义务、强化股东、董监高诚信义务等。

上述《准则》,对银监发〔2019〕34号文规定的工作职责进行了明确规定,同时,《准则》对银监发〔2019〕34号文进行了修订,对《九民纪要》**3条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效力进行了规范,为银监发〔2019〕34号文件的下发奠定了基础。

证监会亦对《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73条规定的行为效力进行了规定。

《准则》第26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社会公告所披露的信息,不得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判断。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等机构应当持续履行受托责任,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信息披露公平、有效。

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采用信披方式或者采用其他方式申购赎回基金份额。

《准则》第3条明确,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投资者充分揭示投资风险,并根据投资者的风险承担能力购买与其风险承担能力相匹配的基金产品。

在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基金募集机构的情况下,投资者应当以自己的名义直接或间接向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销售机构主客观认购,投资者以投资组合中符合其投资目标、风险承受能力和投资期限要求的基金份额,不得通过互联网方式作出投资决策。

《准则》第十条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