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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人总说的“保险避债”功能是否真的行之有效,保险保全业务包括什么

代理人总说的“保险避债”功能是否真的行之有效

避债,避的是什么债?有钱不还当老赖吗?还是担心自己开公司,**开的公私不分。前者被鄙视,后者属于企业股权财务问题,没**风险隔离。

扯远了,拉回来。很多代理人跟企业主聊保险,都愿意这么忽悠。放前几年还可能,因为财产清查工作不好做,放到保险里比较隐蔽,当年法院查是不去保险公司的,银行肯定查,但现在不行了,保险已经被大家认识,很多执法机关也知道这是个藏钱的地方了。一声令下,保险公司必须得配合啊。

保险法里并没有代理人所谓的尚方宝剑,保险法说的是“**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但这是要求保险公司不能耍赖,不给钱。而不是说你买了保险就能耍赖有钱不还。

在浙江和江苏,高院都曾经执行过债务人的保险权益,保险公司把现金价值都给法院拿去执行了,即便保险没解约,也没有用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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像江苏高院就明确了,“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属于可被执行的范围”,保险大省的做法,未来肯定要被其他的地区所效仿。

不光是保险避债,避税也是无稽之谈,不要被代理人误导。但保险确实可以在财产分配、指定继承人等方面有作用。所以要辩证的看保险,不吹不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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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保险代理人总说:“保险避债避税”功能是否真的行之有效这个问题,您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

1、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做到避税避债;

2、保险赔款有哪些;

3、生存保险金征税吗;

4、保险金享受税优吗;

5、保险金会成为遗产吗;

6、什么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权;

一、到底在哪些方面可以做到避税避债呢?

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保险赔款免费纳个人所得税,还包括以下9项所得免纳个人所得税:

  1. 省级人民政府、**院部委和**人民解放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2. 国债和**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3. 按照**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4. 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5. 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

  6. 按照**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

  7.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领事馆的**代表,领事**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8. **政府参加的**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9. 经**院财政部门批准免税的所得。

二、保险金赔款有哪些?

到底什么是保险赔款?您可以简单的理解,是因为财物受到损失得到的保险赔偿,或者人身受到伤害,疾病和死亡而带来的保险赔偿都属于保险赔款。

具体说来,比如住院津贴保险金、意外伤残保险金、住院医疗保险金、重大疾病保险金、身故保险金,以及现在单独售卖的**险的各种给付,都属于保险赔款,这些都属于免除个人所得税的。

三、生存保险金征税吗?

还有另外一种保险金,就是生存保险金,生存金的种类也很多,比如说生存的年金,比如说满期金,还有一些特别的给付。

现在有许多寿险的生存金也可以进入**账户进行累计生息,那么还有投资连结保险所获得的投资收益。

目前的法律并没有明确的文件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按照目前的实践,**也没有征收个人所得税,这就是有个灰色地带的地方。

当然,从目前行业发展的情况来看,其实**也没有意愿主动地征收分红保险的红利、投资连结和**保险所得的税收。

四、保险金享受税优吗?

**在鼓励保险发展,所以最近已经面世的“税优健康保险”,就是一种税收优惠,个人用个人所得税来替交一部分保险费

还有未落地的“递延税收年金保险”,相信将来也会在**实现。

这就是鼓励您个人多购买商业保险进行养老,当您领取养老金的时候才进行这个税收。

什么意思呢?就是先用您工资里的一部分购买养老年金,也许是指定的产品,这部分钱先不交个人所得税,等您将来领取养老年金的时候才会交税。

这样等于您用免税的钱去购买保险,获取投资收益之后再交税,就等于多获得了一份收益,是一种**的政策引导,也是对您特别有利的。

关于税收的许多法律和政策问题还是需要您认真地去了解,比如说您购买国债所获得的利息是免税的,这是比较明确的。

存款利息曾经是收税的,曾经**收过高达20%的利息税,后来随着政策的变化,**对存款利息所得项目现在已经暂免征税了。

五、保险金会成为遗产吗?

还有一个跟保险有关的税收就是遗产税。            

《保险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 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确、无法确定的;

  2. 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 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

这些生涩的法条简单地理解就是:如果没有明确指定的受益人,那么身故保险金就会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按照《继承法》来继承,就会产生债务纠纷,就会产生家庭纠纷,甚至要交将来可能有的遗产税。

但如果受益人是指定的(现在法律就明确了写法定也等同于指定),那么这笔身故保险金就瞬间转变为受益人的合法财产,就可以不交遗产税,也免除了被保险人的债务,但是不能免除受益人的债务,所以在购买保险时在保险合同上添加指定受益人是非常关键的,千万不要在购买保险时要不到受益人的身份证复印件而写法定,您可以立即找出您的保险合同看看,是否有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那么带上您本人的身份证及受益人的证件去您所购买的保险公司做保全变更。

六、什么叫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务权:

**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二条规定,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抚养、扶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包含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人身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等。

什么意思呢?就是发生了三角债的时候,假设A欠您一百万,您欠B一百万,长期都不还,这就构成了三角债。有一天A有一百万要还您,被B知道了,B担心A还给您,您不给他,就请求法院判决A直接把钱还给B,这就叫代位求偿

但是如果A是个保险公司,要赔您五百万重大疾病保险金,这个保险金就属于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是您患病获得的治病的钱,这笔钱就属于专属债权,法院不能判决保险公司把钱还给B;那么保险公司也不能直接把钱给B,他只能先给付给您,因为您是属于重大疾病保险金的受益人。给您之后您若还给B一百万,是您做人厚道;如果您不还的话,那是您的权利。这就是保险在避债方面的一个作用。

关于保险避债的问题,还涉及到《合同法》第七十三条。

法条说: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谢谢,希望我的回答能帮助到您!

谢邀。经常看到有保险同业宣传“保险可以避债避税”,这种说法不能说是错误,我还是赞同“债务隔离、合理避税”的解释,但是这里有个前提条件是“合法”!而且不是所有的商业保险都能“避债避税”只有以人的寿命为标的的商业保险才可以,那就是人寿保险(意外险、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其中终身寿险**有保险的概念,既有以小博大的杠杆作用,又有长期储蓄、财富传承的功能;如果有精通刑法、保险法、继承法、合同法、婚姻法、税法的专业人士为你统筹规划,合理搭配投保人,被保人和受益人,终身寿险还具有合法避税和债务隔离、财富无损传承的作用:


规避税费。目前遗产税只是在上海和深圳试行,但谁能保证不**开征呢?而且继承的房产,在继承人非**住房的情况下,继承人出售此房产,则需要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终身寿险的财富传承不收税,受益人直接来领钱,没有**费用。

②债务隔离。如果是财富所有者在财务健康时,提前购买好大额的寿险保单,即使在以后遭遇破产,产生巨额债务的时候,前期购买的保单也不会被法院执行追回;如果是财富所有者生前欠债,他的遗产被继承人继承,我国继承法规定债税优先,也就是继承人需要先还债、再继承。而终身寿险在指定受益人的情况下,不需要父债子还,给付的保险金属于指定受益人的私人财产。


财富传承。对于财富所有者来说,**投资都有风险。但是如果财富所有者生前投保终身寿险,是**会增值的,甚至大幅度增值。

个人见解,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祝您及家人和乐安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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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的分享告诉大家,如果设计不当,即使付出生命,也不**能避到债。

1. 误区一:身故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即保险能对抗“代位求偿权”。这个说法是基于《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债权人可以代替其债务人行使债权以拿回欠款,除非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解释列出的专属债权包括人寿保险。也就是说,债务人应领未领的身故保险金不会被TA的债权人行使代位求偿权拿走,然而,一旦债务人拿到身故保险金,就变成其个人财产,需用于偿债。即使TA拖着不从保险公司申请领取,按照《保险法》对身故保险金诉讼时效的规定,最多也就拖5年,**可能仍然避不了债。

2. 误区二: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的财产,保单不能被冻结。这个说法是基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即被保人身故,保险公司只能将身故保险金给付受益人,其他人无法干涉。同上,受益人一旦领取保险金,这笔钱就有可能参与到偿还债务中。有的人将受益人指定为**,根据《婚姻法》,偿债义务更为**。

3. 误区三:保单可实现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这个说法是基于《保险法》对身故保险金专属于受益人的规定,但是**要注意两点,一是务必明确指定受益人,否则身故保险金还是会按照遗产进行分配,并参与到被保人债务偿还中;二是可以多指定几个受益人,因为受益人可能早于被保人身故,还是会变成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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