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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部代扣税后,分公司还需报个税吗?

总部已经代为扣除并缴纳了个人所得税,因此分公司无需再进行个税申报。这是因为工资是由总公司发放的,所以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工作应由总公司负责。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1996]602号)第三条的规定,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和个人,即为扣缴义务人。这意味着,如果一个单位或个体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那么该单位或个体就有义务进行个人所得税的扣缴工作。
在实际操作中,总公司作为工资的发放者,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因此总公司应承担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工作。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其所得来源于总公司,因此分公司无需进行个税申报。
此外,总公司在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工作时,需要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个税的合法、合规缴纳。这包括准确计算员工的应纳税所得额,按照法定税率进行税款的扣缴,以及及时、准确地向税务机关报送个税申报表等。
总的来说,总公司作为工资的发放者和所得支付的决定者,有义务进行个人所得税的申报和扣缴工作。分公司作为非独立法人,其所得来源于总公司,因此无需进行个税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