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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的个税,谁去报?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向个人支付所得的单位或个人被定义为扣缴义务人。然而,在劳务派遣的情况下,支付所得的单位与获得所得的个人之间存在多重支付的现象,这使得扣缴义务人的确定变得困难。
为了保证**执行的统一性,现在的标准是:只要税务机关认定对所得的支付对象和支付数额有决定权的单位或个人,就被认定为扣缴义务人。这一标准是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偷税案件查处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发〔1996〕602号)制定的。
在实际操作中,劳务派遣员工的工资和社保通常由用工单位承担,但如果这些费用是通过派遣公司支付的,那么劳务派遣员工的社会保险和个税应由派遣公司代扣代缴。反之,如果派遣员工的工资是由用工单位直接支付的,那么用工单位就需要为其代扣代缴个税。
简单来说,谁直接支付给员工,谁就有责任申报。这是因为,只有支付者才能准确了解支付的金额和对象,因此,他们应该负责扣缴相关的税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