抵扣了,但发票未收到,咋整?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09-23 09:44:24•阅读 0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因此,只有当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可以进行认证、抵扣的发票时,方可进行发票勾选认证等操作。如果未收到发票,则不可以抵扣。 对于已将未收到发票进行抵扣的情况,对于发票后续可收回的,企业要跟销售方协商,由销售方提供该发票的复印件。企业先根据对应的金额和税额等发票内容进行入账,待企业实际收到该发票时,再将原件贴入对应凭证后。如果收不回来的,要做进项税的转出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