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折让能否开具红字发票?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01 08:43:42•阅读 0
1.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购买方在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不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2. 购买方未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由销售方在发票管理系统中填开并上传《信息表》,填开《信息表》时应填写相对应的蓝字电子专票信息。 3. 税务机关通过网络接收纳税人上传的《信息表》,系统自动校验通过后,生成带有“红字发票信息表编号”的《信息表》,并将信息同步至纳税人端系统中。 4. 销售方凭税务机关系统校验通过的《信息表》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在发票管理系统中以销项负数开具。红字电子专票应与《信息表》一一对应。 5. 购买方已将电子专票用于申报抵扣的,应当暂依《信息表》所列增值税税额从当期进项税额中转出。
补充:什么是红字发票?红字发票是指符合作废条件的,发票注明作废,开票软件注明作废的发票。需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
1. 收到退回的发票联、抵扣联时间未超过销售方开票当月; 2. 销售方未抄税并且未记账; 3. 购买方未认证或者认证结果为“纳税人识别号认证不符”、“专用**码、号码认证不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