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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后,我还需缴个人所得税吗?

自然人股东在取得盈利分红或收益时,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例如,如果自然人股东从被清算企业分得剩余财产,应当视为一次转让**股权的行为。他们需要以分得的剩余资产的**金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终止投资经营收回款项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1号),现在税局符合条件可以办理即时注销。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未办理过涉税事宜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的,税务机关可根据纳税人提供的营业执照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2. 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纳税人,持人民法院终结破产程序裁定书向税务机关申请税务注销的,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3. 符合下列条件的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 办理过涉税事宜但未领用发票、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的纳税人,主动到税务机关办理清税。 -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 - 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和B级的纳税人; - 控股母公司纳税信用级别为A级的M级纳税人; - 省级人民政府引进人才或经省级以上行业协会等机构认定的行业领军人才等创办的企业; - 未纳入纳税信用级别评价的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 未达到增值税纳税起征点的纳税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