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差旅费、投标费等合同相关费用如何做账?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解释**号》规定,企业(建造承包商)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发生的差旅费、投标费等费用,如果能够单独区分和可靠计量,并且合同有很大可能订立,那么这些费用应当归集起来,待取得合同时计入合同成本。然而,如果未满足上述条件,这些费用则应当计入当期损益。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参考以下几点:如果企业很可能中标或已经中标,那么可以借记“合同履约成本”,贷记“银行存款”或“库存现金”。假设该工程**没有中标,那么间接费用应该转入当期损益;如果中标,则不动。此时,可以借记“管理费用”,贷记“合同履约成本”。
此外,差旅费可以参照《**和**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规定。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具体依据企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