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认证发票误做进项税,该如何处理?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02 07:43:56•阅读 0
未认证时,借:库存商品等,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贷:银行存款/应付账款等。等到认证抵扣时,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贷:应交税费-待认证进项税额。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取消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申报时,应当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上述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超过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期限,但符合规定条件的,仍可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本公告**条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依据:**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增值税扣税凭证认证确认期限等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