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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免教育费附加税的会计处理方式是什么?

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和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实施小微企业“六税两费”减免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0号),享受相应优惠免于缴纳或减半缴纳,可以按实际情况计提。也有按原来情况缴纳,优惠转让营业外收入。
教育费附加跟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减免规定如下:将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的范围,由现行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9万元)的缴纳义务人,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此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以及宏观调控需要确定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可以在50%的税额幅度内减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该减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