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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需不需要单独核算?

会计核算可以分为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两种方式,这在会计上并无强制要求。然而,在税务方面,企业所得税并不认可独立核算(尽管以前可能存在一些历史**的独立核算按独立企业的情况,但具体政策仍需根据地区而定)。
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法人税制,企业应以法人为主体,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五十条第二款规定:“居民企业在**境内设立不具有法人**的营业机构的,应当汇总计算并缴纳企业所得税。”由于分公司不具有法人**,其经营情况应并入企业总机构,由企业总机构汇总计算应纳税款,并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普惠性所得税减免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2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是对独立核算和非独立核算的解释:
1. 独立核算是指对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过程及其成果进行**、系统的会计核算。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在管理上有独立的组织形式,具有**数量的资金,在当地银行开户;独立进行经营活动,能同其他单位订立经济合同;独立计算盈亏,单独设置会计机构并配备会计人员,并有完整的会计工作组织体系。独立核算企业可以领用发票,自行开具发票。
2. 非独立核算,是把本单位的业务经营活动有关的日常业务资料,逐日或定期报送上级单位,由上级单位进行核算。非独立核算单位的特点是:一般由上级拔给**数额的周转金,从事业务活动,一切收入**上缴,所有支出向上级报销,本身不单独计算盈亏,只记录和计算几个主要指标,进行简易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