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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票备注栏,一定要填写内容吗?

在一般情况下,除非税法规定或甲方要求,否则不需要进行税务**。以下是常见的需要备注的税务**情况:
1. 纳税人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需要在备注栏内注明。这是为了确保纳税人的身份信息准确无误。
2. 如果税务机关为跨县(市、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建筑服务的小规模纳税人(不包括其他个人)**增值税发票,发票备注栏中将自动打印“YD”字样。
3. 当税务机关为纳税人**建筑服务发票时,应在发票的备注栏中注明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的名称以及项目的名称。
4. 如果税务机关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增值税发票,应在备注栏内注明“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字样。
5. 当税务机关为出售或出租不动产**发票时,备注栏应填写销售或出租不动产纳税人的名称、纳税人识别号(或者组织机构代码)、不动产的详细地址。如果按照核定计税价格征税,“金额”栏应填写不含税计税价格,备注栏应注明“核定计税价格,实际成交含税金额×××元”。
6. 差额征税**发票时,通过系统中的差额征税开票功能,录入含税销售额(或含税评估额)和扣除额,系统将自动计算税额和金额,备注栏将自动打印“差额征税”字样。
7. 税务机关在**增值税普通发票以及为其他个人**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备注栏上,会加盖税务机关**发票专用章。
此外,根据**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的规定,自开票时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提供建筑服务时,备注应包括建筑服务发生地县(市、区)的名称和项目的名称。
2. 销售或出租不动产时,备注应包括不动产的详细地址。
3. 生产企业给**退税的综服企业开具的出口发票,备注应为“**退税专用”。
4. 使用差额开票功能开具的发票,备注栏应有“差额征税”的字样。
5. 货物运输服务时,备注应包括起运地、到达地、车种车号以及运输货物信息等内容。如果内容较多,可以另附清单。
6. 预付卡业务时,根据业务环节,备注应包括“收到预付卡结算款”。
7. 保险公司代收车船税开具的发票,备注应包括代收车船税税款信息,具体包括保险单号、税款所属期(详细至月)、代收车船税金额、滞纳金金额、金额合计等。
8. 保险公司代保险代理人汇总开代理费发票时,备注应为“个人保险代理人汇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