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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注销前,账务往来怎么处理?

根据财政部于2016年发布的《企业破产清算有关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3号通知,对于法院宣告破产的企业,需进行一系列会计处理。
首先,在破产宣告日,应依据破产企业提交的科目余额表,将特定会计科目的相关余额转入新科目,并编制新的科目余额表。
其次,原“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规定的破产费用的部分,需要转入“应付破产费用”科目。
再者,原“应付账款”和“其他应付款”等科目中,属于破产法规定的共益债务的部分,需要转入“应付共益债务”科目。
此外,原“商誉”、“长期待摊费用”、“递延所得税资产”、“递延所得税负债”、“递延收益”、“股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其他综合收益”和“未分配利润”等科目的余额,需要转入“清算净值”科目。
**,破产企业在收回应收票据、应收款项类债权和应收款项类投资时,应按照收回的款项借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等科目,按照应收款项类债权或应收款项类投资的账面价值贷记相关资产科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资产处置净损益”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