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开发票地点必须按指定地点申报吗?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03 04:44:00•阅读 0
具体依据文件如下:
首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关于增值税纳税地点第(三)项规定,非固定业户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时,应当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向销售地或者劳务发生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则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其次,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也明确规定,非固定业户应当向应税行为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如果未申报纳税,则由其机构所在地或者居住地主管税务机关补征税款。
此外,对于其他个人提供的建筑服务、销售或租赁不动产以及转让自然资源使用权的情况,应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不动产所在地、自然资源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总之,**发票的地点必须符合相关规定,以确保发票的合法性和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