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公司所得税分配给分公司的比例是多少?
作者:LR •更新时间:2024-10-22 08:43:43•阅读 0
首先,如果某个分支机构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且在当地不缴纳增值税、营业税的产品售后服务、内部研发、仓储等汇总纳税企业内部辅助性的二级分支机构,该分支机构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其次,对于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其二级分支机构也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新设立的二级分支机构在设立当年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意味着新成立的分支机构可以在成立后的一年内享受免税待遇。
第四,当一个分支机构在当年撤销时,从办理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所属企业所得税预缴期间起,该分支机构不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
**,对于汇总纳税企业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的二级分支机构,它们不需要就地分摊缴纳企业所得税。这适用于那些在海外设立的分支机构,因为它们不具备法人**。
总之,根据具体情况,分公司可以不参与所得税的分摊。这些特殊情况包括不具有主体生产经营职能的分支机构、上年度被认定为小型微利企业的分支机构、新设立的分支机构以及在**境外设立的不具有法人**的分支机构。这些规定为不同类型的分支机构提供了**的税收优惠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