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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认稀释后投资金额的盈亏情况?

当投资方因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等原因而失去了对被投资单位的控制权时,在编制个别财务报表时,需要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
首先,如果处置后的剩余股权能够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方应当改按权益法核算,并对该剩余股权视同自取得时即采用权益法核算进行调整。这意味着投资方需要在财务报表中将剩余股权的价值变动反映在损益表中,以更准确地反映其对被投资单位的影响。
然而,如果处置后的剩余股权不能对被投资单位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投资方应当改按《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有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在这种情况下,投资方需要在丧失控制日的公允价值与账面价值之间确定差额,并将其计入当期损益。这样做可以确保投资方的财务报表准确地反映了其在被投资单位中的经济利益。
总之,根据投资方在处置部分权益性投资后对被投资单位控制的具体情况,投资方需要采取相应的会计处理方法。如果剩余股权能够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应改按权益法核算并进行相应调整;如果剩余股权不能实施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则应按照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准则进行处理,并将差额计入当期损益。这样的处理方式能够确保投资方的财务报表真实、准确地反映了其对被投资单位的经济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