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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项税额抵扣的时间限制是多久?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2017年1月1日及以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收费公路通行费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不再设有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这意味着纳税人在提交增值税纳税申报时,需要通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的增值税发票综合服务平台,对这些扣税凭证信息进行用途确认。
然而,对于2016年12月31日及以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如果超过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但仍然符合规定条件,那么纳税人仍然可以按照《**税务总局关于逾期增值税扣税凭证抵扣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50号,**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6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税务总局关于未按期申报抵扣增值税扣税凭证有关问题的公告》(2011年第78号,**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的规定,继续抵扣进项税额。
总的来说,新政策对于2017年1月1日及以后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取消了认证确认、稽核比对、申报抵扣的期限,而在此之前的发票,如果超过期限但仍符合规定,仍然可以进行抵扣。这一政策的实施,无疑为纳税人提供了更大的便利,也有利于我国增值税制度的进一步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