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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典型案例:有人在酒店安装设备偷拍旅客性行为并贩卖获刑十年

  **盗摄事件时有发生,**法通过典型案例明确严惩**盗摄黑灰产业犯罪的**态度。

  12月11日,**人民法院发布4件依法惩治非法生产、销售、使用窃听、窃照设备犯罪典型案例,涵盖窃听、窃照设备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以及**盗摄内容传播等各环节。

  **法介绍,有的不法分子在宾馆、民宿等场所安装窃听、窃照设备窥探他人隐私,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盗摄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贩卖、传播,有的利用窃听、窃照设备从事非法调查、敲诈**、作弊诈赌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与个人隐私。同时,一些不法分子非法生产、销售窃听、窃照设备,致使窃听、窃照设备流入社会,成为**盗摄乱象的重要推手。

  其中一起典型案例显示,2021年4月至2022年1月,被告人石某先后伙同被告人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等人,经事先预谋,在多家宾馆、酒店房间内安装**设备,**入住旅客的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通过即时通信软件发布贩卖信息进行销售牟利,共非法获利29万余元。

  其中,石某负责在宾馆、酒店安装**设备并对**的视频进行加工、销售,吴某东、田某君、吴某华、罗某靖协助石某安装**设备并提供收款账户收取违法所得等。

  浙江省湖州市吴兴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以牟利为目的,非法使用**设备**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贩卖,其行为均已构成制作、贩****品牟利罪。

  其中,石某、吴某东情节特别严重,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情节严重。在共同犯罪中,石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到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以制作、贩****品牟利罪判处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有期徒刑十年至一年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至一万元不等。一审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本案是人民法院依法严惩**盗摄黑灰产业犯罪的典型案例。”**法在阐述案例典型意义时指出,公民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属于隐私,依法不受侵犯。近年来,一些不法分子将**设备安装在宾馆、民宿等场所进行**盗摄,甚至提供互联网链接供他人实时观看或者将**内容制成图片、音视频进行传播,严重侵犯公民个人隐私,严重妨害社会管理秩序,人民群众深恶痛绝。

  **法表示,石某等人以牟利为目的,使用**设备**他人性行为并制作成视频予以贩卖,不仅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而且相关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的诲淫性,符合刑法对“淫**品”的界定,触犯了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款的规定,构成制作、贩****品牟利罪,“人民法院依法认定石某、吴某东、吴某华、罗某靖、田某君犯制作、贩****品牟利罪,彰显了人民法院依法严厉打击**盗摄黑灰产业链,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坚决维护社会管理秩序的鲜明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