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创板新一轮改革强化投资者保护机制:对科创成长层股票新增专门风险揭示
科创板新一轮改革中,对于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特别作出三方面针对性安排。
6月18日,为深化资本市场投融资综合改革,增强科创板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更好服务科技创新和新质生产力发展,证监会制定了《关于在科创板设置科创成长层 增强制度包容性适应性的意见》(下称“《意见》”。《意见》提出设置科创板科创成长层,并围绕增强优质科技型企业的制度包容性适应性,推出6项改革举措。
值得投资者关注的是,科创成长层企业上市时处于未盈利阶段,且往往具有研发投入大、转盈利周期长等特征,对投资者的风险识别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有更高的要求。因此,《意见》在着力打通支持优质科技型企业发展的堵点难点的同时,也进一步加强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
“中小投资者是资本市场的重要参与群体,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是证监会最重要的工作和核心任务。”市场人士表示。
具体举措方面,一是增加投资者适当性要求,加强对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的专门风险揭示。本次改革要求个人投资者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应当满足现有科创板投资者适当性基本要求,其中,投资新注册的未盈利科技型企业的投资者还应当签署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专门风险揭示书,充分了解未盈利企业的经营风险及相应的股票投资风险、股价波动风险等。
同时,不满足投资者适当性基本要求的,证券公司不得接受投资者的**申购或者买入委托。而投资者继续交易改革前已上市科创板公司(包括上市时未盈利且尚未实现盈利的科创板公司股票的,不受影响。
二是强化信息披露要求,加强对未盈利科创企业的投资风险识别。为充分保障中小投资者的知情权,帮助投资者充分识别未盈利企业风险,本次改革针对成长层企业的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作出更高的要求。
首先,要求科创成长层公司在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中披露未盈利情况及相关风险,做好股票异常波动的核查。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特别关注企业未盈利的成因和具体情况,以及可能导致的股票波动风险。
其次,本次改革要求持续督导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履行持续督导责任,就企业研发、盈余改善等有关风险发表意见等,投资者也可以从保荐机构出具的报告中了解相关信息。
再次,为便利投资者识别未盈利科技企业相关股票,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简称后添加“U”,作为特殊标识。
三是压实证券公司责任,持续引导投资者提高参与证券市场投资的风险识别能力。据悉,本次改革要求证券公司应当构筑好投资者进入资本市场的**道防线,切实落实好适当性管理责任,建立长期管理机制,在客户资产、投资经验、风险承受能力、风险揭示等方面审慎把关,**度强化投资者风险评估并充分告知相关风险。
“对于个人投资者而言,在参与科创成长层股票交易前,则应当**知悉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认真阅读科创成长层企业股票投资风险揭示书,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根据自身情况做好风险评估和财务安排,并进行审慎决策。”上述市场人士进一步指出。
张紫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