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监会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 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
6月20日,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此次修订,一方面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相适应;另一方面,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除了修改规则标题,《规定》同时**修改完善以下四方面内容:
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将“引导证券公司更好发挥功能作用,提升专业能力”作为立法目的写入《规定》**条,明确监管导向。《规定》第二条、第八条将现有评价框架调整为“风险管理能力、持续合规状况、业务发展和功能发挥状况”,第七条明确功能发挥情况主要包括服务实体经济和**战略情况,同时,在业务加分指标和专项监管工作方面突出功能发挥,并在《规定》第十六条授权证券业协会组织“功能发挥情况”专项评价。
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考虑到现行《规定》对证券公司大部分主要业务均设有收入加分指标,因此《规定》第十三条不再对总的营业收入按排名加分、减少规模类指标重复加分,同时提升对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规定》第十三条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规定》第十三条增设证券公司自营投资权益类资产、基金投顾发展、权益类基金产品销售保有规模、权益类资管产品管理规模等专项指标,引导证券公司在引入中长期资金、财富管理等领域加力发展,优化自营投资结构,提升服务实体经济和投资者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完善《规定》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规定》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规定》第十条适当提高“**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规定》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
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规定》第十二条新增对涉嫌违法违规的证券公司在评价期内积极申请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开展先行赔付的,适当减少扣分分值,引导证券公司主动纠正违法行为、**损害后果,节约监管资源。《规定》第十四条明确对通过变更控股股东等方式完成重大风险化解处置的公司风控指标达标的加分规则,支持适格主体积极参与风险证券公司处置。结合当前行业实际情况,《规定》对债券交易风险管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第3.03项、资管业务风险管控(《证券公司风险管理能力评价指标与标准》第3.06项等项目的扣分标准进行优化,引导督促证券公司针对性加强风险防控。
申杨